记者9月19日从县法院获悉,民二庭法院积极、快速、妥善地审理各类经济纠纷,取得显著效果。
2008年3月20日,原告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的被告郭某某、李某某签订了1份《设备买卖合同书》。合同约定:“买方(两被告)向卖方(原告)订购HZS100水泥混凝土搅拌站2套,合同总金额210万元。
据了解,该合同设备于2008年5月中旬安装调试完毕,并交付被告使用,但之后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支付设备款,仅支付120万元,尚拖欠设备款90万元,原告老总及业务员多次前往吉林省催讨设备款,但均无结果。为此,该机械公司于9月8日向县法院起诉。
为妥善解决本案,尽快回笼资金,9月10日凌晨3时,县法院民二庭庭长姚俭赶往吉林省长春市(两被告的实际居住地)。至下午4时,进行了财产保全,并通知两被告晚上进行谈判、调解。
由于被告李某某人在吉林市,至当晚9时30分才赶到长春市。姚法官即向两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、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及《庭前调解告知书》,同时,入情入理地耐心向两被告解释有关法律问题。
当晚11时30分许,双方取得谅解,达成调解意向。姚法官趁热打铁,当即制作调解协议书:“被告于9月11日(即第二天)支付原告65万元,余款25万元于9月底前付清。”
据了解,由于被告方的具体经办人员未与两被告及时沟通,从而致使货款拖延支付,为此,两被告深表欠意,同时表示9月底付清余款之时,再向原告订购HZS180水泥混凝土搅拌站1套,估计合同金额将近200万元。
9月11日上午11时,被告将65万元汇入原告账户。案件圆满解决,还有新合同签订,该建筑机械公司总经理高兴得都合不拢嘴了,不住地连声向法官道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