德网讯 记者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,从2008年9月1日开始,德清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将由原来的700元每月调整到780元每月。
此次三县两区调整的幅度为:市区(含吴兴区、南浔区)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50元每月调整为850元每月,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6.4元每小时调整为7.1元每小时。德清、长兴、安吉三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00元每月调整为780元每月,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6.0元每小时调整为6.5元每小时。
此外,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三项:延长工作时间工资;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;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