湿地是鸟类的家园,非法捕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。近日,执法部门在下渚湖街道查获一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案件,当事人因使用网兜非法捕鸟,已被依法处罚。
据了解,当事人在此区域内使用网兜,非法猎捕珠颈斑鸠、乌鸫等野生鸟类,共计10只。经鉴定,这些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“三有”保护动物(即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),被列入相关保护名录。县综合执法局下渚湖执法中队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相关规定,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,处以罚款。目前,涉案的10只野生鸟类已全部移交至德清县野生动物保护站。
捕鸟为何违法?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等条款,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(渔)区、禁猎(渔)期内,或使用毒药、爆炸物、捕鸟网等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,均属违法行为。该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,违反上述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,将面临没收猎获物、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,并处以罚款的处罚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下渚湖湿地鸟类资源丰富,不仅有乌鸫、小鸦鹃、画眉等保护鸟类,更有朱鹮、中华秋沙鸭、乌雕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。执法部门呼吁广大市民:切勿贪图一时之利,在湿地、林地等区域张网捕鸟。保护野生鸟类,不仅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需要,更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。如发现非法猎捕、买卖、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,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林业部门举报,共同守护德清的绿水青山。